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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房应控制在50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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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租房网 记者从全省住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省将在今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已经掌握的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明年年底覆盖到县城。另外,廉租房套型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困难家庭公积金贷款条件可适度放宽。

  年底前设区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

  8月24日至25日,国务院组织召开了“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要切实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通过廉租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通过建设集体宿舍的方式,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

  目前,我省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低于房价的增速,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相对下降,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来改善居住条件,很难实现。二是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制度的步伐,明显滞后于住房市场化的进程。

  对此,我省提出,在今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已经掌握的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明年年底前,要覆盖到县城;到“十一五”末,全省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房套型应控制在50平内

  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我省一些城市的小户型租赁住房供不应求,低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后,仍租不到合适的住房。会议建议,政府部门应通过新建、收购旧住房、腾空、改建共有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会议要求,新建廉租住房要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占城市家庭总户数的比例,应与廉租住房的配建量占当地住房项目建设总量的比例相适应,但要尽量避免低收入家庭过度集中居住,防止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购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交易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另外,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我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同时,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我省将给农民工建集体宿舍

  会上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另外,为有效改善农民工、棚户区、旧住宅区的居住条件,我省将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出售。同时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

  困难家庭公积金贷款条件可放宽

  据介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另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以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9-14 15: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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