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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对现行住房公共政策作了较大调整,这也是国务院首次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专门发文,意义重大。《意见》开宗明义指出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原因在于“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这也为近年的争论画上句号:房价问题归属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困难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属于公共政策范畴。
《意见》重新调整住房保障的思路:一是保障的主要途径:把“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二是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是积极发展租赁市场。
在住房消费领域鼓励租赁,社会保障以廉租住房为重点,是在住房市场化基础上,使住房保障制度更加适应城市居民收入实际情况的重大调整。九年实践证明,享受优惠售房实惠的并非真正的低收入居民。售房与租房,前者是政府让渡产权,居民购置资产;后者是实现居住需求。对于低收入且居住困难者,急需政府帮助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拥有产权已超出“基本居住需求”范畴,应当让消费者在市场上自行解决。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住房保障也仅局限于雪中送炭,我们发展中国家公共资源尚不充裕,又岂可锦上添花?
经济适用住房是现行政策的重点,也是困惑颇多的问题。《意见》对其重新定性:“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同时,《意见》缩小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把以往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改为“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立经济适用退出机制:“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如要上市转让,必须在住满5年之后,而且政府有优先回购权。笔者认为,对经济适用住房重新定性及严格限制性条件,十分必要。仍可商榷的是,在社会信用度低、政府监管力度弱的大环境下坚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难免失控走样。改售为租,也许是良策。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又是社会争议甚多的热点问题。近年不少地方视之为福利分房的“自留地”,一些单位以建筑成本价向职工干部分配集资房,国家土地及税赋收益大量流失,市场秩序紊乱,腐败不公滋生,福利分房种种弊端再现。《意见》严令:“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希望国务院的严令能刹住上述歪风。
历来住房政策惠及群体仅限于城市居民。国务院文件首次把农民工住房困难的解决纳入政府工作职责。尽管还停留在制度安排的层面,尚未形成政策措施,但已足以让全体人民感受到中央政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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